当前位置:资讯 >> 产业政策 >> 正文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02-01 10:05:36  作者:佚名  来源:青岛机电网  浏览次数:55  文字大小:【】【】【

   作为中国政府努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的一部分,一项旨在规范和推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管理办法将于明年起施行。

  记者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获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众权益。

  依照该办法,政府环保部门今后须以一定形式记录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地方政府需建立收集此类信息的相关制度。企业也要以一定形式记录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有关的信息,企业每年都要公布有关环保计划的信息、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其他相关数据。

  依据该办法,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其中应包括与环保计划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质量现状、各种环境调查的数据及细节。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同时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如果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其中一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环保部门将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或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这些信息。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去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中国第一部公众参与环保的政府规章《环评公众参与办法》;今年上半年出台了中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试行办法,这些都为培育“新公益精神”奠定了基础。

  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环保公众参与不能停留在种树植草的层次上,而是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言人指出。

责任编辑:

[青岛机电网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若有侵犯作者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