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获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发第82号主席令予以发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战略上升为法律,强化了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突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确立了科研诚信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完善了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从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这次修订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的一次全面修订,将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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