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8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发布消息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电力设施 保护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林业、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中的职责;规定了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时的处理原则。
《办法》还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处罚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燃放烟花爆竹、放飞航模、风筝,悬挂气球等行为将被处于200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废旧电缆、变压器不如实登记的将处于2000到5000元罚款。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林业、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中的职责;规定了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时的处理原则。
《办法》还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处罚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燃放烟花爆竹、放飞航模、风筝,悬挂气球等行为将被处于200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废旧电缆、变压器不如实登记的将处于2000到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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