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
对大部分动物或植物肥料定量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财政部消息,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9月1日起,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另外,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除鸟粪外的动物或植物肥料征收4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
今年以来,为了抑制化肥产品出口过快增长,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我国多次调整化肥类商品出口关税。4月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在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国内用肥旺季内,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基础上,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根据这次调整,化肥特别出口关税政策至少会延续到年底,同时还抬高了氮肥类商品的出口门槛。
此前,发改委在“2008年7月份外贸形势分析”中特别提及,1-6月矿物肥料及化肥出口778万吨,增长71%,其中尿素出口378万吨,增长206.9%。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对化肥类商品关税政策的调整,正是对此作出的反应。
责任编辑:
[青岛机电网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若有侵犯作者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