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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2007-04-29 14:09:05  作者:佚名  来源:青岛机电网  浏览次数:58  文字大小:【】【】【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目前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为主。
1、 承保对象
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并经政府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各类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自营出口企业,均有资格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2、 承保范围
凡是采用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 /A)和赊帐(OA)等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如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信用期也可延长至360天。同时欢迎投保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出口。

3、 承保风险
承保风险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

a) 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或破产

b) 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

c) 买方拖欠货款。

. 政治风险

a) 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

b) 买方国家进口管制

c) 买方国家撤消进口许可证

d) 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e) 买方国家发生战争、暴乱或革命

f) 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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