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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办理财产损失核销程序

2007-05-08 16:23:16  作者:佚名  来源:青岛机电网  浏览次数:34  文字大小:【】【】【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及坏帐,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核销或报批核销。属于纳税人或其主管部门批准权限的,纳税人应在执行或批准执行后十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申请报告、核销资产的清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纳税人方可在税前列支。
    对属于地税机关审批权限的,纳税人应持《纳税人办税证》最迟在每年12月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由纳税人填写《财产损失处理审批报告表》一式四份及有关报批核销的资产清单。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审批报告表后,于次年四月底前批复完毕。纳税人可据此时间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查询审批结果并领取批复文件,据此执行,超过申请期限,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核销的,不予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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