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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2007-05-08 11:25:34  作者:佚名  来源:青岛机电网  浏览次数:53  文字大小:【】【】【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开证行必须对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进口商付款后再转交款项。可见,与汇款、托收方式不同,信用证方式依靠的是银行信用,是由开证行而不是进口商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虽然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均以信用证为准。买卖合同只能约束进出口双方,而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无关。因此,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且一旦付款,开证行就丧失了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单证一致。信用证交易把国际货物交易转变成了单据交易。

    4.开证银行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

    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缺乏了解和信任的问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一边收单,一边付款,便利了进出口商的资金融通。所有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反映了银行对国际贸易领域的介人和影响在不断加深。

    信用证方式也有它自身的缺陷:首先是不问商品,只问单据,给欺诈活动造成可乘之机;其次是手续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较高。尽管如此,信用证结算方式仍然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最多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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