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综合复习资料四
关键字:报关员考试综合复习资料四
14.3.3.8 甘草出口3大口岸(天津、上海、大连)
14.3.3.9 甘草制品出口两大口岸(天津、上海)
14.3.3.10 蚕丝类:桑蚕丝、柞蚕丝、丝绸衣服、绣片等出口11大口岸(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大连、昆明、梧州、杭州)
14.3.3.11 进口药品目录进口18大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
14.3.3.12 进口生物制品药品目录以及首次药品进境 3大口岸(北京、上海、广州)
14.3.4 报关人
14.3.4.1 自理
14.3.4.2 代理
14.3.4.2.1 专业代理
14.3.4.2.2 国际货贷
14.3.5 报关形式
14.3.5.1 纸制
14.3.5.2 电子数据
14.3.5.2.1 883系统
14.3.5.2.2 2000系统
14.3.6 报关规则
14.3.6.1 完整申报:如品名、数量、原产地等
14.3.6.2 交验许可证件、有关单证原则
14.3.6.3 海关接受申报后一般不予修改,电子审单,一但打开则示为接受申报
14.3.6.4 提取货样应该在申报前
14.3.6.5 超过期限,则征收滞纳金、滞报金
起征点:50 按日每天加收完税价格的0.5‰/天
滞纳金、滞报金期限,按照 04年“之次日起”计算
举例
法上规定为1-14号,而实际则为2-15号计算,处罚期为16号以后开始计算, 比如:19号报关,由于之次日起计算,19号报关也就示为滞报了4天,分别是 16、17、18、19 四天,简单的算法是:从第一天开始算起,为1--19号为19天然后减去,14天法定,然后在减去1即为正确答案:
4×0.5‰×CIF,而且,最后结果要大于50元人民币才可以征收,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顺延
14.3.6.6 进口货物超过三个月没有缴纳税款 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4.3.6.7 误卸、溢卸货物,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而并非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办理手续(要么退运、要么进口)特殊可以延长 3个月
15 征税
15.1 时间: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过期缴纳的征收滞纳金,但最后一天缴纳的仍然征收滞纳金(其实本来是14天),但中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不扣除,只有最后一天则顺延,进口环节的关税为: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吨位税,注意:吨位税属于港杂费
15.2 地点:
15.2.1 在(04年采用银行电子帐册的,进出地缴税)电子划款
15.2.2 在企业开户行缴税,在那里开户就在哪里纳税
15.3 纳税人:
15.3.1 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15.3.2 进出境货物所有人
15.4 征税规则:
15.4.1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确认原则
15.4.2 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15.4.3 暂时进出境货物交纳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则可以暂时不纳税
15.4.4 滞纳处罚:之次日起计算15日内,最后一天顺延
滞纳金计算:关税、增值税、船舶吨位税要分开计算,不足50免税,届满之日 与顺延规定与申报之日一样
15.4.5 纳税强制规定:自海关签发缴款书超过3个月,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保证金转税等
15.4.6 纳税保全:有明显转移藏匿货物,可采取税收保证金措施
15.5 税款的补征:海关发现1年内补征,由于海关自身技术等原因,纳税人无过错
15.6 追征 :为3年内,纳税义务人造成少、漏征,自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可以追征,不见得同一天完成,而且从缴纳之日起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征漏税滞纳金
15.7 税款的退还
15.7.1 海关多征,海关发现后立即(24小时内)退还多征税款
15.7.2 海关多征,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行政补偿,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5.7.3 海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之起查明问题(退税受理期限)
15.7.4 海关自接到退款申请之日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15.8 纳税争议 :(隐含先缴纳后复议)发生时应该按照海关的要求办理
15.9 纳税复议(依法申请) 时间 具体行为之日起60天
15.10 纳税诉讼:(对复议不服的 ,先复议后诉讼。对纳税争议的规定,其技术性强 政策性强 最后走法院 当然 最后法院还得回到海关总署细问,所以最后打不到法院(先到北京海关 对不服气的在到 总署关税司 对不服的要拿出证据来反过来 ,到法庭上要拿给别人看的)
(现在有争议的大部分都是归类问题 因为它涉及到纳税问题)
16 查验:
16.1 时间:(正常情况下)接受申报后, 当然,径行开验和复验排除在外
理论上: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实际上:申报--征税--查验--放行
16.2 地点:海关监管区或经海关同意的货物存放地
16.3 当事人:(查验时当事人必须到场)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及其鉴证人(三个人) (泛指保税仓库经理人)
16.4 查验规则:
16.4.1 当事人应当到场,但打私除外
16.4.2 当事人负责开拆
16.4.3 必要时开验、复验(见证人必须到场) 复验(海关总署批准的原则)查验结果 一式两份 密封 签字
16.4.4 认真阅读签字查验记录单
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单的原则
(开箱确认 、查验记录、注意 :出问题要找你的)
(比如开箱正确,什么叫开箱正确,哪个箱子 都查什么了?数量是否正确 实事求是原则,记录一定要看好后才能签字,要注意会因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小心谨慎为好)
16.4.5 海关查验时,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指查验过程中非主观故意,赔偿分为一个指赔偿责任一个指赔偿实际损失,但是下列情况不赔偿
16.4.5.1 易腐烂、易失效。在正常工作范围内失效
16.4.5.2 海关正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磨损
注意:这句话没有例子可举 摩擦都是可以避免的
比如在 触摸 数码相机镜头时 应该带上手套
16.4.5.3 由于不可抗力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地震、导弹等)
16.4.5.4 海关查验前和查验后发生损坏的(1号9号箱子查验 但10号箱子坏了 ,你说海关该赔偿吗?)
17 放行
17.1 时间:2种时态
17.1.1 纳税缴款
17.1.2 办离海关事务担保以后(注意:办理担保手续后并非以为着结关 办结海关手续才意味着结关)可以现场放行
17.2 形式:由海关签印放行,具体表现为2个
17.2.1 纸制:进口货物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并签字
17.2.2 无纸:(电子)计算机放行信息发送到收发货物,自行打印纸制提单,凭此提货
17.3 放行规则:海关可以出具货物实际进出境证明(10个)
17.3.1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17.3.2 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17.3.3 出口退税货物 (黄联)证明联 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黄联)
17.3.4 出口收汇核销单 注意 要有 签字与印章
(注意: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17.3.5 进口摩托车汽车,要开具进口货物证明书(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签发) 进口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17.3.6 加工保税货物核销进出口报关单
17.3.7 仓储保税核销用报关单
17.3.8 暂时进出口销案报关单
17.3.9 进出境修理货物报关单
17.3.10 过境货物出境验核用出境报关单,出境海关验核用、采用志封监管
17.4 声明放弃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7.5 稽查、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可以稽查
关税
1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审定,包括运、保、杂及相关费用)
1.1 海关确定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六种方法
1.1.1 成交价格 应付实付的原则
1.1.2 相同成交价格方法
1.1.3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1.1.4 倒扣价格法
1.1.5 计算价格方法
1.1.6 合理方法
注意:以上六种方法依次使用,
1.2 特殊情况下:如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收货人对海关审价办法无选择权
1.3 适用要素
1.3.1 成交价格当中要素要单独列名(最关键)
培训费、调试费等单独列名
1.3.2 成交必须有量化反应,有数字说明
1.4 成交条件(4个,应理解为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成立 )
1.4.1 买放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1.4.2 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1.4.3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放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
1.4.4 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
1.5 成交调整因素:单独列名的
1.5.1 应该计入
1.5.1.1 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除购货佣金以外的其他佣金也一样计入购货佣金:零售价本身已经含有佣金,通过市场为达成交易而产生的佣金要计入。如果有其他的佣金,所有的佣金都计入
1.5.1.2 与容器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同一税号的。(如:酒瓶子,香水瓶,价格也应但计入。例如:水净瓶装葡萄酒水净瓶虽然价值高,但是还要按照葡萄酒归类/氢气进口,容器反复使进口的,才分开归类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1.5.1.3 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买南非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小给卖方或者有关方的,未包括在实际付出和应当付出之中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包括:
1.5.1.3.1 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比如电动自行车的)、模具(包括冷性、热模等)和类似货物(工具卡尺)的价值
1.5.1.3.2 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使用价值
1.5.1.3.3 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该货物所必须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
1.5.1.3.4 特权使用费
例子:有一部分我出口给他 一人出一半钱 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按专利、研发、特许、经营、转让费用等等
1.5.2 应该扣除
1.5.2.1 同时满足
1.5.2.1.1 买方支付
1.5.2.1.2 有量化的数据资料
1.5.2.1.3 单独列示才可以扣除
1.5.2.2 扣减因素:
1.5.2.2.1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这些实际是对劳务的支付,而不是对货物本身的支付
1.5.2.2.2 国内段的运输费用
1.5.2.2.3 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1.6 海关主要用的就是成交价格
1.6.1 特殊的货物完税价格
1.6.1.1 进口料件以申报进口时价格估定
1.6.1.2 转内销的进料料件以原来进口价格估定
1.6.1.3 转内销的来料加工以材料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1.6.1.4 出口加工区转内销的已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确定
1.6.1.5 出口加工区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1.6.1.6 保税区加工企业内销以材料申报内销时的价格确定
1.6.1.7 加工贸易加工产生边角料以申报时候的价格确定价格
1.6.2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保税仓库出库内销非加工贸易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或估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1.6.3 出境修理、以相关修理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费用 及相关的费用保费等
1.6.4 出料加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审定的境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费用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
1.6.5 暂时进口 (暂时进口 按月征货物总值 1/48费用)
1.6.6 租赁进口 以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1.6.7 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品 以海关审定价格或租金
1.6.8 特定减免税货物 除了折旧外的费用
申请补税时实际已经使用的时间(月)
完税价格 = 海关审定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x {1 - ———————————————————}
监管年限*12(月)
1.7 其他特殊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 以审价办法确定
1.8 完税价格审定中海关的权利和义务
1.8.1 权利
1.8.1.1 查阅权
1.8.1.2 询问权
1.8.1.3 查验、验送权
1.8.1.4 检查权
1.8.1.5 查询权
1.8.1.6 估价权
1.8.2 义务
1.8.2.1 保密的义务
1.8.2.2 举证的责任
1.8.2.3 书面告知
1.8.2.4 具保放行货物的业务
具保: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先行提取,海关对于实行具保的放行的货物,应在具保之日起 90 天检查完毕
2 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程序:
2.1 价格质疑:
2.1.1 审价时怀疑时,在提供一些相应材料,认为有特殊关系,可能要求对价格情况补充说明。但海关必须提供质疑理由并书面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1.2 具体做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通知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进一步提供证据资料,如无法在15天之内提供,应在期满之前向海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或放弃提供
2.1.3 对于进口货物无成交价格或申报价格明显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海关无需履行价格质疑程序,而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
2.2
2.3 价格磋商程序:(04教材新加)
2.3.1 适用范围: 这两种方法适用的前提:必须在确保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进行
2.3.1.1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2.3.1.2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 海关拟按规定依次使用估价方法估价时
2.3.2 价格磋商程序:是海关估价中的必经程序(磋商程序为必经)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应重视价格磋商程序,积极配合海关履行价格磋商程序,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
3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1 确定:1中国东盟协定 2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3曼谷协定
3.2 货物原产地规则类别:
3.2.1 优惠原产地规则
3.2.1.1 曼协
3.2.1.2 东盟
3.2.1.3 CEPA-香港、澳门规则
3.2.2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3 原产地认定标准
3.3.1 优惠:
3.3.1.1 完全获得标准 曼协
3.3.1.2 规定在该国船只在公海自捕捞的
3.3.1.3 增值标准
3.3.1.3.1 非受惠国加工后的价格与FOB离岸价之比
3.3.1.3.2 曼协标准:50%及以上,其中最不发达国家:40%
3.3.1.3.3 中国东盟:40%及以上
3.3.1.3.4 香港、澳门:30%及以上
3.3.1.4 直接运输标准:当中不能发生贸易行为,卖了,转了,原产地就变了
3.3.2 非优惠:
3.3.2.1 在一个国家完全获得标准
3.3.2.2 从该国的船只卸下即为该国为原产地
3.3.2.3 发生以下改变
3.3.2.3.1 税号:四位级(品目)改变子目改可不算
3.3.2.3.2 加工增值部分.超过30%及其以上的非优惠原产地的货物
3.4 申报要求(04年新增)
3.4.1 曼协、东盟、CEPA-香港、澳门要求必须提供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3.4.2 如在运输过程中经过了非受惠国,该过境国必须出具未加工证明
3.5 曼协2004年1月1日起 6 个国家为: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印度、巴基斯坦
3.6 东盟:2004年1月1日起 (东盟除菲律宾 因为太乱)为: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
3.7 报关时提供政府指定文件(2个)而且要提供联运提单(东盟、曼协)换装工具,要提供联运提单
3.8 曼协:不换装工具,要提供全程提单
3.9 CEPA 项下的香港、澳门0%关税
3.9.1 原产地证明
3.9.2 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至内地
3.9.3 如果CEPA澳门的产品经过香港进入内地要向海关交验在澳门签发的联运提单 货物原厂商发票、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等 如果澳门直接运至内地则没有这些单据
另外:出口退的是国内税 但是还要交纳其他的税费
3.10 原产地证明书:
3.10.1 曼协:
3.10.1.1 原产地.原产地机构名称、签章要与备案一致
3.10.1.2 原产地证书所列的进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支票号、等要与进口提供合同的发票、合同、装箱单、货物一致的原则(三个一致)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单货一致
3.10.1.3 一个原产地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 一证一批制
3.10.1.4 纳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书的 要由海关依法确定货物原产地
3.10.1.5 货物征税放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货物进境90日内补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核实后对多征税款予以退还
3.10.2 东盟
3.10.2.1 原产地.原产地机构名称 名称、签章要与备案一致
3.10.2.2 原产地证书所列的进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支票号、等要与进口提供合同的发票、合同、装箱单、货物 一致的原则(三个一致)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单货一致
3.10.2.3 期限:原产地证书的东盟国家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向我国申报进境
3.10.2.4 如果经过了第三方转运的,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为6个月 因不可抗力海关审核情况后可以接受
3.10.2.5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出口货物,每一批 FOB <= 200美元 的,不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但要提交出口人的声明
3.10.2.6 使用一批一证制
3.10.2.7 特殊情况
3.10.2.7.1 海关怀疑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时,请求东盟国家有关机构对原产地国家有关机构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并可先按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征收等值保证金,核查后转税或者退还
3.10.2.7.2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由海关确定
3.10.2.7.3 原产地证书没有在货物出口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 ,并在原产地证书中注明补发字样,海关核实后可退还多征税款
3.10.3 CEPA
3.10.3.1 原产地证书应与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原产地证书及其签章备案材料一致
3.10.3.2 商品原产地证书单单、单证、单货相符
3.10.3.3 原产地证书
3.10.3.3.1 备案相符
3.10.3.3.2 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10.3.3.3 原产地证书编号,商品编码必须与报关单的内容相符
3.10.3.4 实行一批一证制
3.10.3.5 特殊情况:
3.10.3.5.1 海关因故无法联网核对时,纳税人申请后按最惠国(暂定国税率)收货物保证金 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核定完转税 退税
3.10.3.5.2 怀疑:按最惠国收保证金,放行之日90天内核实后转税、退税另外还有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因为涉及到倾销、反倾销方面内容)
3.11 原产地预归类
直属海关将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150天)内做出原产地决定
4 税率的适用原则(04年教材改动过大)
最基本的就是四个:最惠税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
另外还有: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内的税率、EX税率(就是ITA税率信息产业部的)还有中国东盟、香港澳门
香港澳门部分商品==适用 0 税率(注意不是不征收是征收)
东盟==适用 优惠税率 (关于国家地区适用与什么税率,专门有一本书)
特惠税率==适用于最不发达地区
中国香港、澳门适用==优惠税率
4.1 暂定税率:(是在最惠国的基础上暂定的,暂定税率与暂定国税率是相同的,适用于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降低暂定最惠国税率
4.1.1 要低于最惠过税率
4.1.2 进口、出口都有暂定列表列名的商品才能享受
比如:04年 coco 的普通税率:70 %
最惠税率:22 %
暂定税率:15 %
4.1.3 暂定最惠国税率,要优先于暂定税率执行
4.1.4 按照协议(对应曼协)规定、特惠、中国-东盟税率 进口有暂定国税率时要取低征收
即:协定表、特惠表、暂定表都有的按照低的征收 一般情况下是按暂定征
4.1.5 按照国家优惠政策:也是取低计征 但是不能在暂定最惠国基础上在进行减免
比如:一台设备 最惠20%国家给折半征收,则征收10%暂定:5%则最终,按照5%征收,不可以再在5%的基础上折半征收
4.1.6 原产地为香港、澳门、台湾 的按照最惠国征收 (同样也可以享受暂定税率的 当然 是部分货物)
台澎金马:金:金门 厦门对面 马:马祖
4.1.7 国货复进口按照最惠国征收(同样享受暂定税率)
[注意:进口时一般要原产地证书1 如果是合资生产的不可以算国货复进口 2拿不出来加工贸易的就不能视为国货复进口应按照普通关税计征
4.1.8 需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的批准才能享受最惠国税率优惠
4.1.9 按进口关税配额内的货物,按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关税配额税率计征关税要比最惠国关税还要低,超出关税配额内的货物按照非关税配额征税
04年进口的硬料 普通: 180%
最惠国:65%
配额内: 1%
凭配额证明报关
4.1.10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许可证,也叫ITA税率(现在叫) 或者叫EX税率,进口这个税目的商品,凭信息产业部的证明然后按照比最惠国还低的ITA税率征税(可参照p235页 03年教材)
04年 半导体 离心干燥机 普通:30%
最惠:10%
ITA :0 %
4.1.11 中国--东盟 早期收获税率(9个国家):99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东盟早期 税率征税 有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暂定税率 则享受暂定税率
进口活、猛、干、鲜的货物 税号(0106.3923 ) 普通:50%
最惠:10%
东盟: 0%
4.1.12 柬埔寨、老挝、缅甸、孟加拉的特惠税率 04年1月1日起对以上国家部分商品按照 低于 最惠国税率的特惠税率计征
普通:50%
最惠:10%
缅甸: 0%
4.1.13 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贸易关系安排项下的进出口货物(CEPA)
注意:只是针对部分商品 并不是全部 实行 0 关税
4.1.14 三大减免税:法定、特定、临时(一事一办)
4.1.14.1 法定减免:
4.1.14.1.1 (04年比较大胆与03年不同)法定免关、免增(增值税、消费税)免消
4.1.14.1.2 适用范围:
4.1.14.1.2.1 关税税额不足50元一票的或免征,但增值税、消费税无征免额度,(关税条例、与增值税条例无关,对于增值税 没有规定)滞纳金、滞报金 不足50免征
4.1.14.1.2.2 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 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如进口数量零星,每次总额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可以免税,超出400元的部分增收超出部分税款(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免征关税、消费税这句话是错的,要注意前提 )
4.1.14.1.2.3 海关审核,数量合理,400元以下,只征收超出部分税款,如超出部分仍然 小于 50 则免征。注意:新的关税条例 没有说400元以上400元以下,则实际不会免
4.1.14.1.2.4 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样品 汽车冰箱、电视、洗衣机、无论价值大小,一律照章纳税,赠送机电样品,需检验 应证应税款
4.1.14.1.2.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经济上、政治上)无偿赠送的物资 免征关税,消费税
4.1.14.1.2.6 进出境工具必须的燃料、食品等 免税
4.1.14.1.2.7 出口货物退运进口 免征进口,但原已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不退
4.1.14.1.2.8 进口货物退运出口 免征出口,但原已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不退
4.1.14.1.2.9 一般放行前损坏的,经海关检验部门检验,海关认可,可以减征关税无代价抵偿的货物则索赔 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一般不超过3年) 可以免税
4.1.14.1.2.10 无代价抵偿 免进口税,但货物必须已经放弃或已经退运
4.1.14.1.2.11 暂准进口货物 免 (6个月内) 提供海关事务担保的情况下
4.1.14.1.2.12 外国使领管的 免税进口
4.1.14.1.2.13 我国使领官的 免增值税 消费税 关税
4.1.14.2 特定减免(免关、免增、免消)是针对三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 给予的减免
4.1.14.2.1 国家科教用品 大专院校 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理数量 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切直接用语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 免征关、消、增
4.1.14.2.2 残疾人用品、进口出口残疾人制作…… 免关、消、增
4.1.14.2.3 加工贸易物资
4.1.14.2.4 保税区物资
4.1.14.2.5 国内赈灾的普通食品等等物资 (经过海关总署批准) 免关、增、消
4.1.14.2.6 特定外资进出物资。自用设备。以及合理数量配套件、备件可以免税
4.1.14.2.7 特定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国家重大工程
4.1.14.2.8 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设备
4.1.14.2.9 远洋渔业在公海自捕捞的进口免征关税增值税
4.1.15 关税的退还
4.1.15.1 可以退还的范围:(7种)
4.1.15.1.1 进口已征进口关税货物,因品质、规格等原因原状复运出境的
4.1.15.1.2 已征出口关税,因品质、规格等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
4.1.15.1.3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的,退关
4.1.15.1.4 误征
4.1.15.1.5 海关核准的,短卸货物
4.1.15.1.6 特定减免税的货物,已征税,补缴
4.1.15.1.7 进口时已损坏的货物
4.1.15.1.8 奉令特准退税的货物
4.1.15.2 退还期限:1年 2年 3年
其他:
4.2 其他:
4.2.1 出口加工区,含残次品、副产品,分别按照制成品、半成品批准当日,来料加工料件不能内销
4.2.2 保税区内(进口料件)成品、半成品,分别按照原料、成品、半成品征税 按照海关批准当日的税率征收,可内销的来料加工的,有仓储功能的
4.2.3 边角料,边角料(本身无完税价格的 由海关估定)
边角料,指不适用本合同使用的原料叫边角料
费塑料,是指裁减下来的
无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估定
比如 服装的色差、疵点,先验货,再交钱
13.保税区内销的 :虚拟运输方式 出区出库货物批准后申报
14.特定减免:折旧补税:一定要折旧产生一个
实际(月) 实际
原来完税价格 * [1- (———————) = 1 - ————————=即
法定(月) (5.6.8.*12)
批准申报日 不是原来进口日
4.2.4 境外修理日,料件。运、保、杂费之和要在备注里注明
4.2.5 走私行为与走私罪的区别?!
4.2.6 补(04年)补追税的期限
4.2.6.1 放行后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的,一年自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无过错)
4.2.6.2 因纳税人过错 3年内追征。从缴纳税款之日起
14.3.3.9 甘草制品出口两大口岸(天津、上海)
14.3.3.10 蚕丝类:桑蚕丝、柞蚕丝、丝绸衣服、绣片等出口11大口岸(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大连、昆明、梧州、杭州)
14.3.3.11 进口药品目录进口18大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
14.3.3.12 进口生物制品药品目录以及首次药品进境 3大口岸(北京、上海、广州)
14.3.4 报关人
14.3.4.1 自理
14.3.4.2 代理
14.3.4.2.1 专业代理
14.3.4.2.2 国际货贷
14.3.5 报关形式
14.3.5.1 纸制
14.3.5.2 电子数据
14.3.5.2.1 883系统
14.3.5.2.2 2000系统
14.3.6 报关规则
14.3.6.1 完整申报:如品名、数量、原产地等
14.3.6.2 交验许可证件、有关单证原则
14.3.6.3 海关接受申报后一般不予修改,电子审单,一但打开则示为接受申报
14.3.6.4 提取货样应该在申报前
14.3.6.5 超过期限,则征收滞纳金、滞报金
起征点:50 按日每天加收完税价格的0.5‰/天
滞纳金、滞报金期限,按照 04年“之次日起”计算
举例
法上规定为1-14号,而实际则为2-15号计算,处罚期为16号以后开始计算, 比如:19号报关,由于之次日起计算,19号报关也就示为滞报了4天,分别是 16、17、18、19 四天,简单的算法是:从第一天开始算起,为1--19号为19天然后减去,14天法定,然后在减去1即为正确答案:
4×0.5‰×CIF,而且,最后结果要大于50元人民币才可以征收,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顺延
14.3.6.6 进口货物超过三个月没有缴纳税款 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4.3.6.7 误卸、溢卸货物,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而并非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办理手续(要么退运、要么进口)特殊可以延长 3个月
15 征税
15.1 时间: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过期缴纳的征收滞纳金,但最后一天缴纳的仍然征收滞纳金(其实本来是14天),但中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不扣除,只有最后一天则顺延,进口环节的关税为: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吨位税,注意:吨位税属于港杂费
15.2 地点:
15.2.1 在(04年采用银行电子帐册的,进出地缴税)电子划款
15.2.2 在企业开户行缴税,在那里开户就在哪里纳税
15.3 纳税人:
15.3.1 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15.3.2 进出境货物所有人
15.4 征税规则:
15.4.1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确认原则
15.4.2 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15.4.3 暂时进出境货物交纳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则可以暂时不纳税
15.4.4 滞纳处罚:之次日起计算15日内,最后一天顺延
滞纳金计算:关税、增值税、船舶吨位税要分开计算,不足50免税,届满之日 与顺延规定与申报之日一样
15.4.5 纳税强制规定:自海关签发缴款书超过3个月,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保证金转税等
15.4.6 纳税保全:有明显转移藏匿货物,可采取税收保证金措施
15.5 税款的补征:海关发现1年内补征,由于海关自身技术等原因,纳税人无过错
15.6 追征 :为3年内,纳税义务人造成少、漏征,自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可以追征,不见得同一天完成,而且从缴纳之日起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征漏税滞纳金
15.7 税款的退还
15.7.1 海关多征,海关发现后立即(24小时内)退还多征税款
15.7.2 海关多征,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行政补偿,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5.7.3 海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之起查明问题(退税受理期限)
15.7.4 海关自接到退款申请之日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15.8 纳税争议 :(隐含先缴纳后复议)发生时应该按照海关的要求办理
15.9 纳税复议(依法申请) 时间 具体行为之日起60天
15.10 纳税诉讼:(对复议不服的 ,先复议后诉讼。对纳税争议的规定,其技术性强 政策性强 最后走法院 当然 最后法院还得回到海关总署细问,所以最后打不到法院(先到北京海关 对不服气的在到 总署关税司 对不服的要拿出证据来反过来 ,到法庭上要拿给别人看的)
(现在有争议的大部分都是归类问题 因为它涉及到纳税问题)
16 查验:
16.1 时间:(正常情况下)接受申报后, 当然,径行开验和复验排除在外
理论上: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实际上:申报--征税--查验--放行
16.2 地点:海关监管区或经海关同意的货物存放地
16.3 当事人:(查验时当事人必须到场)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及其鉴证人(三个人) (泛指保税仓库经理人)
16.4 查验规则:
16.4.1 当事人应当到场,但打私除外
16.4.2 当事人负责开拆
16.4.3 必要时开验、复验(见证人必须到场) 复验(海关总署批准的原则)查验结果 一式两份 密封 签字
16.4.4 认真阅读签字查验记录单
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单的原则
(开箱确认 、查验记录、注意 :出问题要找你的)
(比如开箱正确,什么叫开箱正确,哪个箱子 都查什么了?数量是否正确 实事求是原则,记录一定要看好后才能签字,要注意会因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小心谨慎为好)
16.4.5 海关查验时,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指查验过程中非主观故意,赔偿分为一个指赔偿责任一个指赔偿实际损失,但是下列情况不赔偿
16.4.5.1 易腐烂、易失效。在正常工作范围内失效
16.4.5.2 海关正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磨损
注意:这句话没有例子可举 摩擦都是可以避免的
比如在 触摸 数码相机镜头时 应该带上手套
16.4.5.3 由于不可抗力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地震、导弹等)
16.4.5.4 海关查验前和查验后发生损坏的(1号9号箱子查验 但10号箱子坏了 ,你说海关该赔偿吗?)
17 放行
17.1 时间:2种时态
17.1.1 纳税缴款
17.1.2 办离海关事务担保以后(注意:办理担保手续后并非以为着结关 办结海关手续才意味着结关)可以现场放行
17.2 形式:由海关签印放行,具体表现为2个
17.2.1 纸制:进口货物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并签字
17.2.2 无纸:(电子)计算机放行信息发送到收发货物,自行打印纸制提单,凭此提货
17.3 放行规则:海关可以出具货物实际进出境证明(10个)
17.3.1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17.3.2 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17.3.3 出口退税货物 (黄联)证明联 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黄联)
17.3.4 出口收汇核销单 注意 要有 签字与印章
(注意: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17.3.5 进口摩托车汽车,要开具进口货物证明书(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签发) 进口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17.3.6 加工保税货物核销进出口报关单
17.3.7 仓储保税核销用报关单
17.3.8 暂时进出口销案报关单
17.3.9 进出境修理货物报关单
17.3.10 过境货物出境验核用出境报关单,出境海关验核用、采用志封监管
17.4 声明放弃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7.5 稽查、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可以稽查
关税
1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审定,包括运、保、杂及相关费用)
1.1 海关确定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六种方法
1.1.1 成交价格 应付实付的原则
1.1.2 相同成交价格方法
1.1.3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1.1.4 倒扣价格法
1.1.5 计算价格方法
1.1.6 合理方法
注意:以上六种方法依次使用,
1.2 特殊情况下:如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收货人对海关审价办法无选择权
1.3 适用要素
1.3.1 成交价格当中要素要单独列名(最关键)
培训费、调试费等单独列名
1.3.2 成交必须有量化反应,有数字说明
1.4 成交条件(4个,应理解为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成立 )
1.4.1 买放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1.4.2 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1.4.3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放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
1.4.4 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
1.5 成交调整因素:单独列名的
1.5.1 应该计入
1.5.1.1 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除购货佣金以外的其他佣金也一样计入购货佣金:零售价本身已经含有佣金,通过市场为达成交易而产生的佣金要计入。如果有其他的佣金,所有的佣金都计入
1.5.1.2 与容器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同一税号的。(如:酒瓶子,香水瓶,价格也应但计入。例如:水净瓶装葡萄酒水净瓶虽然价值高,但是还要按照葡萄酒归类/氢气进口,容器反复使进口的,才分开归类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1.5.1.3 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买南非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小给卖方或者有关方的,未包括在实际付出和应当付出之中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包括:
1.5.1.3.1 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比如电动自行车的)、模具(包括冷性、热模等)和类似货物(工具卡尺)的价值
1.5.1.3.2 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使用价值
1.5.1.3.3 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该货物所必须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
1.5.1.3.4 特权使用费
例子:有一部分我出口给他 一人出一半钱 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按专利、研发、特许、经营、转让费用等等
1.5.2 应该扣除
1.5.2.1 同时满足
1.5.2.1.1 买方支付
1.5.2.1.2 有量化的数据资料
1.5.2.1.3 单独列示才可以扣除
1.5.2.2 扣减因素:
1.5.2.2.1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这些实际是对劳务的支付,而不是对货物本身的支付
1.5.2.2.2 国内段的运输费用
1.5.2.2.3 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1.6 海关主要用的就是成交价格
1.6.1 特殊的货物完税价格
1.6.1.1 进口料件以申报进口时价格估定
1.6.1.2 转内销的进料料件以原来进口价格估定
1.6.1.3 转内销的来料加工以材料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1.6.1.4 出口加工区转内销的已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确定
1.6.1.5 出口加工区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1.6.1.6 保税区加工企业内销以材料申报内销时的价格确定
1.6.1.7 加工贸易加工产生边角料以申报时候的价格确定价格
1.6.2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保税仓库出库内销非加工贸易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或估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1.6.3 出境修理、以相关修理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费用 及相关的费用保费等
1.6.4 出料加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审定的境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费用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
1.6.5 暂时进口 (暂时进口 按月征货物总值 1/48费用)
1.6.6 租赁进口 以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1.6.7 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品 以海关审定价格或租金
1.6.8 特定减免税货物 除了折旧外的费用
申请补税时实际已经使用的时间(月)
完税价格 = 海关审定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x {1 - ———————————————————}
监管年限*12(月)
1.7 其他特殊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 以审价办法确定
1.8 完税价格审定中海关的权利和义务
1.8.1 权利
1.8.1.1 查阅权
1.8.1.2 询问权
1.8.1.3 查验、验送权
1.8.1.4 检查权
1.8.1.5 查询权
1.8.1.6 估价权
1.8.2 义务
1.8.2.1 保密的义务
1.8.2.2 举证的责任
1.8.2.3 书面告知
1.8.2.4 具保放行货物的业务
具保: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先行提取,海关对于实行具保的放行的货物,应在具保之日起 90 天检查完毕
2 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程序:
2.1 价格质疑:
2.1.1 审价时怀疑时,在提供一些相应材料,认为有特殊关系,可能要求对价格情况补充说明。但海关必须提供质疑理由并书面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1.2 具体做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通知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进一步提供证据资料,如无法在15天之内提供,应在期满之前向海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或放弃提供
2.1.3 对于进口货物无成交价格或申报价格明显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海关无需履行价格质疑程序,而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
2.2
2.3 价格磋商程序:(04教材新加)
2.3.1 适用范围: 这两种方法适用的前提:必须在确保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进行
2.3.1.1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2.3.1.2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 海关拟按规定依次使用估价方法估价时
2.3.2 价格磋商程序:是海关估价中的必经程序(磋商程序为必经)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应重视价格磋商程序,积极配合海关履行价格磋商程序,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
3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1 确定:1中国东盟协定 2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3曼谷协定
3.2 货物原产地规则类别:
3.2.1 优惠原产地规则
3.2.1.1 曼协
3.2.1.2 东盟
3.2.1.3 CEPA-香港、澳门规则
3.2.2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3 原产地认定标准
3.3.1 优惠:
3.3.1.1 完全获得标准 曼协
3.3.1.2 规定在该国船只在公海自捕捞的
3.3.1.3 增值标准
3.3.1.3.1 非受惠国加工后的价格与FOB离岸价之比
3.3.1.3.2 曼协标准:50%及以上,其中最不发达国家:40%
3.3.1.3.3 中国东盟:40%及以上
3.3.1.3.4 香港、澳门:30%及以上
3.3.1.4 直接运输标准:当中不能发生贸易行为,卖了,转了,原产地就变了
3.3.2 非优惠:
3.3.2.1 在一个国家完全获得标准
3.3.2.2 从该国的船只卸下即为该国为原产地
3.3.2.3 发生以下改变
3.3.2.3.1 税号:四位级(品目)改变子目改可不算
3.3.2.3.2 加工增值部分.超过30%及其以上的非优惠原产地的货物
3.4 申报要求(04年新增)
3.4.1 曼协、东盟、CEPA-香港、澳门要求必须提供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3.4.2 如在运输过程中经过了非受惠国,该过境国必须出具未加工证明
3.5 曼协2004年1月1日起 6 个国家为: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印度、巴基斯坦
3.6 东盟:2004年1月1日起 (东盟除菲律宾 因为太乱)为: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
3.7 报关时提供政府指定文件(2个)而且要提供联运提单(东盟、曼协)换装工具,要提供联运提单
3.8 曼协:不换装工具,要提供全程提单
3.9 CEPA 项下的香港、澳门0%关税
3.9.1 原产地证明
3.9.2 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至内地
3.9.3 如果CEPA澳门的产品经过香港进入内地要向海关交验在澳门签发的联运提单 货物原厂商发票、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等 如果澳门直接运至内地则没有这些单据
另外:出口退的是国内税 但是还要交纳其他的税费
3.10 原产地证明书:
3.10.1 曼协:
3.10.1.1 原产地.原产地机构名称、签章要与备案一致
3.10.1.2 原产地证书所列的进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支票号、等要与进口提供合同的发票、合同、装箱单、货物一致的原则(三个一致)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单货一致
3.10.1.3 一个原产地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 一证一批制
3.10.1.4 纳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书的 要由海关依法确定货物原产地
3.10.1.5 货物征税放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货物进境90日内补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核实后对多征税款予以退还
3.10.2 东盟
3.10.2.1 原产地.原产地机构名称 名称、签章要与备案一致
3.10.2.2 原产地证书所列的进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支票号、等要与进口提供合同的发票、合同、装箱单、货物 一致的原则(三个一致)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单货一致
3.10.2.3 期限:原产地证书的东盟国家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向我国申报进境
3.10.2.4 如果经过了第三方转运的,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为6个月 因不可抗力海关审核情况后可以接受
3.10.2.5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出口货物,每一批 FOB <= 200美元 的,不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但要提交出口人的声明
3.10.2.6 使用一批一证制
3.10.2.7 特殊情况
3.10.2.7.1 海关怀疑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时,请求东盟国家有关机构对原产地国家有关机构对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并可先按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征收等值保证金,核查后转税或者退还
3.10.2.7.2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由海关确定
3.10.2.7.3 原产地证书没有在货物出口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 ,并在原产地证书中注明补发字样,海关核实后可退还多征税款
3.10.3 CEPA
3.10.3.1 原产地证书应与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原产地证书及其签章备案材料一致
3.10.3.2 商品原产地证书单单、单证、单货相符
3.10.3.3 原产地证书
3.10.3.3.1 备案相符
3.10.3.3.2 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10.3.3.3 原产地证书编号,商品编码必须与报关单的内容相符
3.10.3.4 实行一批一证制
3.10.3.5 特殊情况:
3.10.3.5.1 海关因故无法联网核对时,纳税人申请后按最惠国(暂定国税率)收货物保证金 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核定完转税 退税
3.10.3.5.2 怀疑:按最惠国收保证金,放行之日90天内核实后转税、退税另外还有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因为涉及到倾销、反倾销方面内容)
3.11 原产地预归类
直属海关将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150天)内做出原产地决定
4 税率的适用原则(04年教材改动过大)
最基本的就是四个:最惠税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
另外还有: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内的税率、EX税率(就是ITA税率信息产业部的)还有中国东盟、香港澳门
香港澳门部分商品==适用 0 税率(注意不是不征收是征收)
东盟==适用 优惠税率 (关于国家地区适用与什么税率,专门有一本书)
特惠税率==适用于最不发达地区
中国香港、澳门适用==优惠税率
4.1 暂定税率:(是在最惠国的基础上暂定的,暂定税率与暂定国税率是相同的,适用于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降低暂定最惠国税率
4.1.1 要低于最惠过税率
4.1.2 进口、出口都有暂定列表列名的商品才能享受
比如:04年 coco 的普通税率:70 %
最惠税率:22 %
暂定税率:15 %
4.1.3 暂定最惠国税率,要优先于暂定税率执行
4.1.4 按照协议(对应曼协)规定、特惠、中国-东盟税率 进口有暂定国税率时要取低征收
即:协定表、特惠表、暂定表都有的按照低的征收 一般情况下是按暂定征
4.1.5 按照国家优惠政策:也是取低计征 但是不能在暂定最惠国基础上在进行减免
比如:一台设备 最惠20%国家给折半征收,则征收10%暂定:5%则最终,按照5%征收,不可以再在5%的基础上折半征收
4.1.6 原产地为香港、澳门、台湾 的按照最惠国征收 (同样也可以享受暂定税率的 当然 是部分货物)
台澎金马:金:金门 厦门对面 马:马祖
4.1.7 国货复进口按照最惠国征收(同样享受暂定税率)
[注意:进口时一般要原产地证书1 如果是合资生产的不可以算国货复进口 2拿不出来加工贸易的就不能视为国货复进口应按照普通关税计征
4.1.8 需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的批准才能享受最惠国税率优惠
4.1.9 按进口关税配额内的货物,按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关税配额税率计征关税要比最惠国关税还要低,超出关税配额内的货物按照非关税配额征税
04年进口的硬料 普通: 180%
最惠国:65%
配额内: 1%
凭配额证明报关
4.1.10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许可证,也叫ITA税率(现在叫) 或者叫EX税率,进口这个税目的商品,凭信息产业部的证明然后按照比最惠国还低的ITA税率征税(可参照p235页 03年教材)
04年 半导体 离心干燥机 普通:30%
最惠:10%
ITA :0 %
4.1.11 中国--东盟 早期收获税率(9个国家):99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东盟早期 税率征税 有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暂定税率 则享受暂定税率
进口活、猛、干、鲜的货物 税号(0106.3923 ) 普通:50%
最惠:10%
东盟: 0%
4.1.12 柬埔寨、老挝、缅甸、孟加拉的特惠税率 04年1月1日起对以上国家部分商品按照 低于 最惠国税率的特惠税率计征
普通:50%
最惠:10%
缅甸: 0%
4.1.13 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贸易关系安排项下的进出口货物(CEPA)
注意:只是针对部分商品 并不是全部 实行 0 关税
4.1.14 三大减免税:法定、特定、临时(一事一办)
4.1.14.1 法定减免:
4.1.14.1.1 (04年比较大胆与03年不同)法定免关、免增(增值税、消费税)免消
4.1.14.1.2 适用范围:
4.1.14.1.2.1 关税税额不足50元一票的或免征,但增值税、消费税无征免额度,(关税条例、与增值税条例无关,对于增值税 没有规定)滞纳金、滞报金 不足50免征
4.1.14.1.2.2 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 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如进口数量零星,每次总额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可以免税,超出400元的部分增收超出部分税款(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免征关税、消费税这句话是错的,要注意前提 )
4.1.14.1.2.3 海关审核,数量合理,400元以下,只征收超出部分税款,如超出部分仍然 小于 50 则免征。注意:新的关税条例 没有说400元以上400元以下,则实际不会免
4.1.14.1.2.4 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样品 汽车冰箱、电视、洗衣机、无论价值大小,一律照章纳税,赠送机电样品,需检验 应证应税款
4.1.14.1.2.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经济上、政治上)无偿赠送的物资 免征关税,消费税
4.1.14.1.2.6 进出境工具必须的燃料、食品等 免税
4.1.14.1.2.7 出口货物退运进口 免征进口,但原已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不退
4.1.14.1.2.8 进口货物退运出口 免征出口,但原已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不退
4.1.14.1.2.9 一般放行前损坏的,经海关检验部门检验,海关认可,可以减征关税无代价抵偿的货物则索赔 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一般不超过3年) 可以免税
4.1.14.1.2.10 无代价抵偿 免进口税,但货物必须已经放弃或已经退运
4.1.14.1.2.11 暂准进口货物 免 (6个月内) 提供海关事务担保的情况下
4.1.14.1.2.12 外国使领管的 免税进口
4.1.14.1.2.13 我国使领官的 免增值税 消费税 关税
4.1.14.2 特定减免(免关、免增、免消)是针对三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 给予的减免
4.1.14.2.1 国家科教用品 大专院校 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理数量 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切直接用语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 免征关、消、增
4.1.14.2.2 残疾人用品、进口出口残疾人制作…… 免关、消、增
4.1.14.2.3 加工贸易物资
4.1.14.2.4 保税区物资
4.1.14.2.5 国内赈灾的普通食品等等物资 (经过海关总署批准) 免关、增、消
4.1.14.2.6 特定外资进出物资。自用设备。以及合理数量配套件、备件可以免税
4.1.14.2.7 特定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国家重大工程
4.1.14.2.8 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设备
4.1.14.2.9 远洋渔业在公海自捕捞的进口免征关税增值税
4.1.15 关税的退还
4.1.15.1 可以退还的范围:(7种)
4.1.15.1.1 进口已征进口关税货物,因品质、规格等原因原状复运出境的
4.1.15.1.2 已征出口关税,因品质、规格等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
4.1.15.1.3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的,退关
4.1.15.1.4 误征
4.1.15.1.5 海关核准的,短卸货物
4.1.15.1.6 特定减免税的货物,已征税,补缴
4.1.15.1.7 进口时已损坏的货物
4.1.15.1.8 奉令特准退税的货物
4.1.15.2 退还期限:1年 2年 3年
其他:
4.2 其他:
4.2.1 出口加工区,含残次品、副产品,分别按照制成品、半成品批准当日,来料加工料件不能内销
4.2.2 保税区内(进口料件)成品、半成品,分别按照原料、成品、半成品征税 按照海关批准当日的税率征收,可内销的来料加工的,有仓储功能的
4.2.3 边角料,边角料(本身无完税价格的 由海关估定)
边角料,指不适用本合同使用的原料叫边角料
费塑料,是指裁减下来的
无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估定
比如 服装的色差、疵点,先验货,再交钱
13.保税区内销的 :虚拟运输方式 出区出库货物批准后申报
14.特定减免:折旧补税:一定要折旧产生一个
实际(月) 实际
原来完税价格 * [1- (———————) = 1 - ————————=即
法定(月) (5.6.8.*12)
批准申报日 不是原来进口日
4.2.4 境外修理日,料件。运、保、杂费之和要在备注里注明
4.2.5 走私行为与走私罪的区别?!
4.2.6 补(04年)补追税的期限
4.2.6.1 放行后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的,一年自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无过错)
4.2.6.2 因纳税人过错 3年内追征。从缴纳税款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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