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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报关员考试复习资料七

2007-06-25 14:50:17  作者:佚名  来源:青岛机电网  浏览次数:52  文字大小:【】【】【

退运:因故申请将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向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将有关单证交海关核销。
补税:申请风销节余料件、边角料或内销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和副产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补税手续。
放弃: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欲放弃的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按规定变卖,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提取变卖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直接核销: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由海关根据货物的实际状况核定有无使用价值,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可直接核销。
销毁:保税货物按规定须进行销毁的,如涉及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安全等,由企业负责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
结转出口:将节余料件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的,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3)内销报关
  加工贸易货物因故需转内销的应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如内销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总额的3%以下,且总值在人发币1W以下的,可免交许可证,其他情况需交验许可证。
(4)受灾保税货物报关
7.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报核
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
(1)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不作价设备,须补缴进口税,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
(2)监管期已满、不退运留在境内的,企业需向海关提出申请,
①留在本企业继续作加工贸易生产设备的,免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免缴进口税。
②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不再开展加工贸易的,则须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免缴进口税。
三 保税仓库货物
㈠ 保税仓库概述
1.    保税仓库含义
保税仓库可分为三大类
① 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 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③ 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2.保税仓库类型
① 公共型保税仓库——由海关部署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专门存放产权属境外厂商的货物的保税仓库。由于货物产权属境外厂商,所以货物不是专用的,出库的流向不是单一的。
② 备料型保税仓库——是加工贸易企业自用的专门存放加工贸易货物,特别是加工贸易料件的保税仓库。
③ 专用型保税仓库——指专门存放外国商品维修、免税品商店、外汇免税商店、国际运输工具供应等专门业务需要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的何税仓库。
3.保税仓库设立
① 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② 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
④    设立保税仓库的审批
  ⑴ 公共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部署审批;
⑵ 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后,报海关部署备案;
⑶ 专用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
㈡ 报关程序
1.进库报关阶段
除能够制造化学武器装备化工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免领许可证;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口岸入境时,保税仓库经理人及其代理人应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2.出库报关阶段
⑴ 出口报关
⑵ 进口报关
(三)报关要点
1.保税仓库所存放货物的期限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4.货物进口时已明确为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5.保税仓库经营单位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对货物进行改变包装、加刷唛码等整理工作,应向海关申请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6.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已使用设备均不属保税货物,进口时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7.保税仓库经理人应在每月5日前列表,并随附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月的进出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
8.保税仓库必须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
四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
  我国的区域保税主要有保税区保税和出口加工区保税两种类型。    
㈠ 保税区货物
1.保税区概述
保税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区有以下免税优惠:
⑴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⑵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免税。
⑶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免税。
2.报关程序
⑴ 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或其他理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 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和仓储,采用备案制,进入备案程序。
⑵ 进出区报关
①    保税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进出区
进区,报出口
出区,报进口
A 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
B 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入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C 出区给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使用的,进入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②    进出区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生产的某一环节由其他企业代为加工的业务。
A 进区——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进入进出境报关程序,不填写进出口报关单,不缴纳税费。
B 出区——须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程序,包括台帐程序,加工期限最长半年,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还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备案后进入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程序。
③    设备进出区
A 进区——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均以设备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不进入报关程序,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不退出口税。
B 出区——设备退出区外,也不进入报关程序,由保税区海关任设备清单核销结案。
3.报关要点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的商品、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以及废纸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不须提供许可证件。
(2)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准开展加工贸易,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要许可证,生产激光磁盘要音像主管部门批件等,但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料件全额保税。
(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规定,货物必须实际报关离境后才能办理。
(4)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场地进行分级、刷贴标志等简单加工。

㈡ 出口加工区货物
1.出口加工区概述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全部返销出口。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属许可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主要功能是加工贸易,以及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的储运业务。与保税区相比功能较为单一。
出口加工区自用的从境外进口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一般都不得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惠。
区外境内物资进入出口加工区按正式出口报关,可以退出口税。
2.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境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对于跨关区的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转关办理,但有例外
a: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跨关区进口车辆、邮递物品、个人随身携带物品
b:从保税区或保税仓库提取的出口加工货物进区
c:出区在异地口岸拼箱出口货物
②对同一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直通式报关。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
① 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
② 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3.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及国家别有规定的商品须申领相应的许可证件外,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
(2)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监管手续费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使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半年核销一次。
(3)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4)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从区外境内进入加工区的供来使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元器件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联。
(5)从出口加工区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事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事业,其仓储的目的是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因此不得将从境外进口的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区内企业将模具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务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过回加工区,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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