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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报关员考试复习资料四

2007-06-25 14:54:58  作者:佚名  来源:青岛机电网  浏览次数:35  文字大小:【】【】【

7.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其经营范围进口本企业自用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口自产产品;
8.租赁贸易进口货物,应当填写两份报关单,一份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填写,作为海关的统计专用,一份按货物的实际支付租金填写,作为海关征收关税专用。
二 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4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转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1.    申报地点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请。
当进出口货物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以保税、展览、及其他特殊使用目的等方式进境后,因故改变性质,或者改变使用目的转为实际进口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货物的主管海关申报。

2.    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3.    申报单证
A.    基本单证: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B.    特殊单证:特殊单证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外汇收付汇核销单证、担保文书等。
C.    预备单证:预备单证主要是指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书、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D.    报关单: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
  报关单是主要单证,而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需要时提交)是随附单证。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4.    申报前看货取样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海关要求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
5.    申报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象顺序,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在某些边远地区,海关没有配备电子通关系统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以纸质报告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在实行无纸通关项目的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单独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6.    电子报关
A.    终端录入方式:
B.    委托EDI方式:
C.    自行EDI方式:
D.    网上申报方式:
7.    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完成电子申报后,在计算机上打印纸质报告单,随附必需的申报单证,提交给指定的海关,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进行查验,并开具税费缴纳书。
在采用电子和打印纸质报告单申报的一般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时间为准。
8.    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以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内容不得修改,申报也不得撤销。但是有以下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销申报后重新申报:。
A.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的错误;
B.海关放行出口货物后,由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时;
C.报关员或者专业预录入企业人员在计算机操作或书写上的失误造成非涉及国家贸易       管制政策、税费征收、海关统计指标等内容的差错;
D.海关在商品归类、商品估价后认为需修改申报内容的。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错误构成违反海关法的,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罚。对其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受海关处罚后,可以申请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销申报后重新申报。对其中构成走私,海关作出没收货物处罚的,不允许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销申报后重新申报。
㈡ 配合查验
1.    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核实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继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2.    查验地点
  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洛驳运输的货物,经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也可同意在装卸作业的现场进行查验。在特殊情况下,经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派员到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地方查验货物。
3.    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查验作业。
4.    查验方式\
海关查验的方式一般分为3种:
① 彻底查验,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开包查验。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申报的数据进行详细核对。
② 抽查,即按一定的比例,对货物有选择的开箱、开包查验。
③ 外形查验,即对货物的包装、唛头等进行核查、核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海关复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仍然应当到场。
5.    径行开验
  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力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
6.    查验通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的查验通知后,应当向海关的查验部门办理确定查验的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的手续。
7.    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
配合是陪同查验的报关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并回答海关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8.    确认查验结果
  查验完毕后,海关实施查验的关员应当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一式两份。配合海关查验的报关员应当注意阅读查验记录是否如实反映查验情况。特别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① 开箱的具体情况;
② 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③ 提取货样的情况;
④ 查验结论。
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审阅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亦即签字确认。
海关在查验中如需要提取货样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开具《取样清单》,并履行相应手续。
9.    货物损坏赔偿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查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①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②    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③    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④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⑤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10.申请海关赔偿的程序
① 被查货物损坏的认定
当证实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时,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应当要求海关出具由海关查验关员和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双方签字的《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是海关赔偿的主要依据。
海关径行查验造成货物损坏的,在场的货物存放场所的保管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应当与海关查验关员共同在《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
② 被查货物损坏的赔偿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可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受损程度。如有必要,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来确定货物受损程度。
货物受损程度确定以后,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实际的赔偿金额。如商定以修理费用来计算赔偿金的,则按被损货物的实际修理费用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一律以人民币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确定以后, 海关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书》。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偿。逾期要求赔偿的,海关不予受理。
㈢ 交纳税费
1.缴纳税费的方式
① 凭缴款书和收费票据缴纳税费:
② 网上缴税和付费:
㈣ 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监管货物
①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向海关申报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出于两种状态:一是进境货物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和出境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仍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的;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结海关放行手续,但认处在海关监管之下,需纳入海关后继管理的,如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等。
②海关监管货物的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海关放行
① 海关放行的含义:海关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② 结关的含义:结关是“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进出口货物通关的所有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义务,有关货物一旦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就不再进行监管。
③ 海关放行的形式: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和出口装货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在试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作出放行决定时,通过计算机将“海关放行”报文发送给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的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④ 海关放行和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申报、纳税手续。因此,海关放行即等于结关。但是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等,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后继管理。因为该类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办结海关手续,所以此时海关对于该类货物的放行不等于结关。
3.提取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这些凭证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名称也不一样,一般有提单、运单、提货单等,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
4.装运货物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提货凭证,这些凭证一般有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运上运输工具运离关境的手续。
5.申请签发证明
①    进口付汇证明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进口付汇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②    出口收汇证明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口出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出口收汇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③    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员还应当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放行货物后,由海关关员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字,加盖海关单证章。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④    出口退税证明
  对需要在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出口退税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国家税务机构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⑤    进口货物证明书
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等,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
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向报关员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保税货物
 概述
(一) 含义、特性、分类
1.含义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特性
“ 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
① 经海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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