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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记四

2007-06-25 15:05:31  作者:佚名  来源:青岛机电网  浏览次数:83  文字大小:【】【】【

(七)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1. 退运货物
(1) 一般退运货物: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2) 一般退运报关手续:
A:退运进口报关:
如果出口货物已经收汇、核销的,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海关凭核销单或国税局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办理退运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如果出口货物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原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
B:退运出口报关:
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经海关核实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运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
(3) 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A:加工贸易手册未核销,按加工贸易退运货物报关;
B: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则按“暂时进出口”申报,备案号为空,在备注栏注明手册编号,退运进口须提供担保。
(4) 直接退运货物(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A: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B: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前,由于下面原因之一,可以由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P146)
C: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D: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属无证到货的,除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单》
直接退运要先办理出口,再申报进口。
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进口报关单编号,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出口报关单编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均应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免填报关单。
2. 退关货物
(1)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2) 出口退关货物的报关程序:
A: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B:经海关核准且撤消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C:已交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交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D: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七、转关货物
(一)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运输货物:按转关运输方式在境内运输的海关监管货物。
进境地: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出境地: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
指运地: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起运地: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范围:
1.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起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口岸,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口的货物。
3. 境内转关运输货物: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须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三)申请转关运输的条件:
1. 转关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2. 转关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3. 转关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不得申请转关的货物:
1. 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料、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等废运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下脚料;
2.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氯化钠;
3. 汽车类,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
(四)转关运输的期限
进口 出口
直转方式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指定的限期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提前报关方式 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并办理转关和验放手续。
中转方式
(五)转关运输中汇率和税率的适用:
1. 直转方式进口的转关货物适用货物运达指运地之日的汇率和税率;
2. 中转和提前报关方式进口的转关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收到进境地海关传送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汇率和税率;
3. 在转关货物运输途中汇率和税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不管以何种方式转关运输的,均适用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的汇率和税率。
(六)报关程序
1. 进口货物的报关:(先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转关方式 所需单证
提前报关的转关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2.《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4.提货单
直转方式的转关 1. 《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中转方式的转关 同提前报关的转关。

2. 出口货物的转关:(先向起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转关方式 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出境手续
提前报关的转关 1. 《出口货物报关单》;2.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3.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1.起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 《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3.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直转方式的转关
中转方式的转关 1. 《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2.舱单;3.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八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1. 海关事务担保: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行为的法律行为.
2. 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 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 货物已运抵口岸,不能在报关时提供有关单证,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3) 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经运抵口岸,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4) 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5) 暂准进出境货物;
(6) 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场所的;
(7) 进口保税货物;
(8)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货物,当事人要求先予放行的;
(9)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
3.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1)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的担保;
(2)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的担保;
(3)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4)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担保.
4. 海关事务担保的期限和销案.
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期限应当与被担保货物的监管期限相一致.在一般情况下,担保的期限为20天.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期限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规定执行,一般是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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