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记五
关键字: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记五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2. 范围:
(1) 商标专用权;
(2)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 专利权.
3.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1) 知识产权人按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提交申请书.
(2) 海关总署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保护备案自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4) 备案发生改变的,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A: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B: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
C: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 权利人提交扣留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2) 提供担保
5.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1) 扣留
(2) 查看;
(3) 调查.
(4) 放行
(5) 没收
(三)海关行政裁定
1. 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1) 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2. 程序
(1) 申请的期限一般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特殊情况的除外,申请的方式为书面;
(2) 申请提交的机关为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
(3) 海关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如果受理申请的,应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四)海关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1) 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纳税决定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 程序:
(1) 申请复议;
A:申请人合法;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E:属于受理海关的管辖范围.
(2) 审查和受理
(3) 审理案件
(4)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A:维持原海关行政行为;
B:原先的海关行为行为形式或程序上不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补正;
C: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原海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海关应该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九 进出口税费
(一)税费的计征与缴纳
1. 概念
(1) 关税: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经营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 消费税: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 船舶吨税:由海关代表国家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
2. 进出口税征收依据,征收范围.
税费种类 主要征收依据 征收范围 计算公式 备注
关税 从价税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行政法规 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应税货物和物品 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各种关税均由海关征收(目前对原油,啤酒,胶卷和冻鸡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
从量税 税额=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税 税额=完税价格*税率+数量*单位税额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税额=组成价格*税率 (组成价格=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 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征收2002年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改由税务部门征收消费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
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税额=组成价格*消费税率 税额=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价格=(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额) 进口关税消费品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行政法规 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吨税=净吨位*吨税税率 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
3. 滞纳金和滞报金:
(1) 逾期缴纳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由海关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免于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05%*滞纳天数
(2)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0.05%,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可以免征.
进口货物滞报金额=进口货物成交价格*0.05%*滞报天数
(二)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 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依据. (1)《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2)《关税条例》;(3)《审价办法》 2.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1)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A: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运保费) 成交价格——买方为购买该进口货物,并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调整因素:包括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计入项目:若由买方支付,必须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去 ①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和经纪费 ② 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③ 包装费:包装材料费和劳务费 ④ 协助的价值(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了一些货物或者服务,上述货物或服务的价值称为协助的价值. A: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 B: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 C: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 D: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该货物所必需的工程,开发,工艺,设计,计划和规划等工作的价值. ⑤ 特许权使用费 ⑥ 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扣减项目L必须是其能和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否则不能扣除. ① 工厂,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 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B: 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相同货物:与进口货物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与进口货物有表面的微小差异比如颜色差异等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虽然与进口货物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具有类似的性质,类似的组成材料,起到相同的作用,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与进口货物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生产. C:倒扣价格法: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进口国国内转售价格为基础,扣除一些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扣除的费用: ① 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者利润和一般费用; 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保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③ 进口关税.与进口或销售该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④ 加工增值额. D:计算价格方法: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① 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② 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或者同类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③ 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钱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E:合理方法: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必须符合关税条例,审价办法的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必须以境内可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
(2)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制成品的海关估价:
A: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进料加工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B: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C: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进口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D: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E: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料件及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F: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料及废品,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仓内销的非加工贸易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出区,出库内销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③ 处境修理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料件费估定完税价格;
④ 运往境外加工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该出境货物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加上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⑤ 关于暂时进口货物的估价,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如到期不能复运出境,应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按相同的方法(六种方法)依次估价
⑥ 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
A: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B;如果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并经海关统一,可以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价规定估价(融资性租赁进口货物)
C: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⑦ 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品,以海关审定的实际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⑧ 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监管年限*12)]
⑨ 易货贸易,寄售,赠送,捐赠等货物的估价,有海关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及合理方法依次估价征税.
3.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① 价格的定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② 成交价格的含义: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③ 估价方法: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法,倒扣法,计算价格法及合理方法依次估定.
④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4. 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查阅复制权;询问权;查验,送验权;检查权;查询权;估价权
(2) 义务:保密;举证;书面告知;据保放行货物
5.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估价方法的选择权;知情权;申诉权
(2) 义务:如实申报的义务;举证的责任.
(三)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和税率的适用
1. 确定原产地的标准:
(1) 进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A:完全获得标准(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或生产制造)
B:实质性加工标准(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到30%及其以上.)
(2) 《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① 适用于《曼谷协定》税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原则
A:对于完全在某一受惠国或者或生产的货物,获得或成产该货物的受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B:对于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且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占进口货物FOB价的比例不超过50%,则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即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② 曼谷协定原产地认定的直接运输规则:
A:货物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B: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受惠国关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过境运输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并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在非受惠国关境内使用,交易或消费,及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接受的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对于非直接运输进境的货物,不能适用曼谷协定税率
(3) CEPA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① ”完全获得”的产品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门产生并经过生产加工获得的香港或者澳门产品
② 经”实质性加工”的产品是指含有非香港或澳门成分但在香港或澳门经过规定的实质性的加工后获得的香港或者澳门的产品.
③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根据CEPA实行零关税的香港原产货物,应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中途不得经过第三方关境,而澳门原产货物则可通过香港转运.
(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
① 从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进口的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②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A:原产于任一东盟国家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不少于40%的;
B:原产于非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FOB的60%,并且作后生产工序在东盟国家境内完成.
③ 直接运输是指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一东盟国家经过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5) 原产地预确定:进口货物收货人若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海关要求的文件,直属海关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1.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2. 范围:
(1) 商标专用权;
(2)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 专利权.
3.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1) 知识产权人按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提交申请书.
(2) 海关总署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保护备案自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4) 备案发生改变的,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A: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B: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
C: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 权利人提交扣留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2) 提供担保
5.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1) 扣留
(2) 查看;
(3) 调查.
(4) 放行
(5) 没收
(三)海关行政裁定
1. 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1) 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2. 程序
(1) 申请的期限一般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特殊情况的除外,申请的方式为书面;
(2) 申请提交的机关为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
(3) 海关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如果受理申请的,应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四)海关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1) 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纳税决定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 程序:
(1) 申请复议;
A:申请人合法;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E:属于受理海关的管辖范围.
(2) 审查和受理
(3) 审理案件
(4)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A:维持原海关行政行为;
B:原先的海关行为行为形式或程序上不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补正;
C: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原海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海关应该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九 进出口税费
(一)税费的计征与缴纳
1. 概念
(1) 关税: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经营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 消费税: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 船舶吨税:由海关代表国家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
2. 进出口税征收依据,征收范围.
税费种类 主要征收依据 征收范围 计算公式 备注
关税 从价税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行政法规 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应税货物和物品 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各种关税均由海关征收(目前对原油,啤酒,胶卷和冻鸡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
从量税 税额=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税 税额=完税价格*税率+数量*单位税额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税额=组成价格*税率 (组成价格=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 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征收2002年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改由税务部门征收消费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
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税额=组成价格*消费税率 税额=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价格=(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额) 进口关税消费品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行政法规 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吨税=净吨位*吨税税率 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
3. 滞纳金和滞报金:
(1) 逾期缴纳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由海关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免于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05%*滞纳天数
(2)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0.05%,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可以免征.
进口货物滞报金额=进口货物成交价格*0.05%*滞报天数
(二)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 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依据. (1)《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2)《关税条例》;(3)《审价办法》 2.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1)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A: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运保费) 成交价格——买方为购买该进口货物,并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调整因素:包括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计入项目:若由买方支付,必须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去 ①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和经纪费 ② 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③ 包装费:包装材料费和劳务费 ④ 协助的价值(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了一些货物或者服务,上述货物或服务的价值称为协助的价值. A: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 B: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 C: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 D: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该货物所必需的工程,开发,工艺,设计,计划和规划等工作的价值. ⑤ 特许权使用费 ⑥ 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扣减项目L必须是其能和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否则不能扣除. ① 工厂,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 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B: 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相同货物:与进口货物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与进口货物有表面的微小差异比如颜色差异等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虽然与进口货物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具有类似的性质,类似的组成材料,起到相同的作用,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与进口货物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生产. C:倒扣价格法: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进口国国内转售价格为基础,扣除一些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扣除的费用: ① 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者利润和一般费用; 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保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③ 进口关税.与进口或销售该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④ 加工增值额. D:计算价格方法: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① 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② 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或者同类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③ 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钱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E:合理方法: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必须符合关税条例,审价办法的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必须以境内可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
(2)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制成品的海关估价:
A: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进料加工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B: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C: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进口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D: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E: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料件及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F: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料及废品,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仓内销的非加工贸易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出区,出库内销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③ 处境修理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料件费估定完税价格;
④ 运往境外加工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该出境货物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加上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⑤ 关于暂时进口货物的估价,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如到期不能复运出境,应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按相同的方法(六种方法)依次估价
⑥ 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
A: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B;如果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并经海关统一,可以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价规定估价(融资性租赁进口货物)
C: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⑦ 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品,以海关审定的实际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⑧ 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监管年限*12)]
⑨ 易货贸易,寄售,赠送,捐赠等货物的估价,有海关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及合理方法依次估价征税.
3.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① 价格的定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② 成交价格的含义: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③ 估价方法: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法,倒扣法,计算价格法及合理方法依次估定.
④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4. 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查阅复制权;询问权;查验,送验权;检查权;查询权;估价权
(2) 义务:保密;举证;书面告知;据保放行货物
5.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估价方法的选择权;知情权;申诉权
(2) 义务:如实申报的义务;举证的责任.
(三)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和税率的适用
1. 确定原产地的标准:
(1) 进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A:完全获得标准(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或生产制造)
B:实质性加工标准(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到30%及其以上.)
(2) 《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① 适用于《曼谷协定》税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原则
A:对于完全在某一受惠国或者或生产的货物,获得或成产该货物的受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B:对于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且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占进口货物FOB价的比例不超过50%,则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即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② 曼谷协定原产地认定的直接运输规则:
A:货物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B: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受惠国关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过境运输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并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在非受惠国关境内使用,交易或消费,及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接受的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对于非直接运输进境的货物,不能适用曼谷协定税率
(3) CEPA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① ”完全获得”的产品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门产生并经过生产加工获得的香港或者澳门产品
② 经”实质性加工”的产品是指含有非香港或澳门成分但在香港或澳门经过规定的实质性的加工后获得的香港或者澳门的产品.
③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根据CEPA实行零关税的香港原产货物,应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中途不得经过第三方关境,而澳门原产货物则可通过香港转运.
(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
① 从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进口的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②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A:原产于任一东盟国家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不少于40%的;
B:原产于非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FOB的60%,并且作后生产工序在东盟国家境内完成.
③ 直接运输是指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一东盟国家经过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5) 原产地预确定:进口货物收货人若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海关要求的文件,直属海关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责任编辑:
[青岛机电网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若有侵犯作者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