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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记三

2007-06-25 15:10:50  作者:佚名  来源:青岛机电网  浏览次数:25  文字大小:【】【】【

(五)、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 保税仓库的分类:A:公用型保税仓库;B:自用型保税仓库;C;专用型保税仓库。
3. 进库报关: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货物进口程序报关,海关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
4. 出库报关:
(1)进口报关:
A:加工贸易——按加工贸易报关程序;
B: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C: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货物报关程序
(2)出口报关:转口或退运,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免纳出口税,免予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集中报关: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5. 报关要点:
(1)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年;
(2) 保税仓库所存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
(3) 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保税仓库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海关申报,并由主管海关核销。

(六)保税区货物报关程序。
1. 保税区: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加工、转口贸易、仓储和展示)。
2. 进出境申报:(报关制申报和备案制相结合)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关单;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
保税区内企业所需的加工贸易料件和转口货物、仓储货物进出境,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实行报关制,进入报关程序。
3. 进出区申报:
(1)保税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进出区
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写出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海关不签发《退税证明联》;
出区:报进口。
A:出区进入国内市场——进入一般货物进口报关程序,填写一般货物进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
B:出区进入加工贸易——进入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填写加工贸易报关单,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C:出区给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使用的,进入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提供《进口征免税证明》和应当提供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税。
(2)进出区外发加工(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生产的某一环节由其他企业代为加工的业务,需经主管海关核准。)
进区: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进入进出境报关程序。
出区:需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程序,加工期限最长为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最长延长6个月,备案后进入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程序。
(3)设备进出区:向保税区海关备案,进区的不进入报关程序,退出区外也不进入报关程序。
4. 报关要点:
A: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废纸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不须提供许可证件。
B: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C:保税区的转口货物可以在仓库内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简单加工。

四、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一)适用范围。
特定地区——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
特定企业——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
特定用途——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二)基本特征。
1. 特定条件下减免税;
2. 除另有规定外,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 特定海关监管期限;
(1) 船舶、飞机、建筑材料(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
(2) 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家用电器——6年
(3) 机器设备、其他设备、材料——5年
(三)报关程序
1. 进口申报:
(1)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
①备案登记
A:保税区备案登记——保税区企业提交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执照、合同等备案,海关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手册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B:出口加工区备案登记——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交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备案,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企业凭电子帐册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②进口申请
A:保税区进口申请——保税区企业在进口前向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B:出口加工区进口申请——出口加工区企业向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批准后在企业设备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
(2)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A:备案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手册办理申请手续。
B:进口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3) 特定用途减免税申请
A: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B: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C: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科教单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批准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科教单位在进口前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经海关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D: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残疾人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人。民政部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进口的,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福利或康复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街道审批通知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单位。
(4)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有效期为6个月,实行:一证一批“原则
2. 进出口报关(与一般货物进出口报关差不多)
(1) 除了向海关提交基本单证外还要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也可以豁免。
(3) 进口报关单上“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长编码。
3. 申请解除监管
(1) 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原申请人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经审核批准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2) 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外商投资企业先向海关、原审批进口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持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海关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转让的,接受企业先向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证明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退运的,企业先向原原审批进口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持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退运申报手续,海关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放弃的,企业向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海关拍卖后签发收据,企业凭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 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
(4)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出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按规定照章征税。

五、暂准进出境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有条件暂时免纳进出口关税或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一)适用范围:
1. 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2. 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3. 集装箱箱体;
4. 暂时进出口货物
(二)基本特征
1. 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向海关提供担保);
2. 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 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6个月)
4. 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三)监管要求:
1. 进境展览品自申报进境之日起至复运出境之日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2.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会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
3. 展览品展出时需要移动展出场所的,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向展出地的海关提出申请,并阐明有关情况;
4. 展览会需异地展出的,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向展出地的海关提出申请。
(四)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 AT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除此外的货物,我国海关不接受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2.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3. 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我国海关只接受展览品及相关货物使用ATA单证册申报进出口,所以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6个月。
(五)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阶段:
货物类别 前期阶段 进出境阶段 后续阶段
进出境展览品 在境内举办展览会地报批备案 展览品的进境或处境 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案
进出境集装箱箱体 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进境或出境 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核销结案
暂时进出口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境或出境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销结案
(六)期限
货物类别 期限 能否延期、延长的时间
进出境展览品 6个月 可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进出境集装箱箱体 6个月 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暂时进出口货物 6个月 可延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七)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最终去向及相应海关手续的分类:
货物类别 核销结案方式
进出口展览品 复运进出境
转为正式出口
放弃或者赠送
集装箱箱体 复运出境留在
留在境内
放弃
暂时进出口货物 复运进出境
转为正式进口
放弃

六、其他进出境货物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1. 过境货物
(1) 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 过境货物的范围:
A: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议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B:与我国有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C:同我国没有上述相关协议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应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3) 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
A: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B: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C: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D: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4) 过境期限:6个月,经海关同意可延长个月
2. 转运货物
(1) 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 手续: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在《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经海关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换装运输工具,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出境。
(3) 期限: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3个月的海关按规定提取变卖处理
3. 通运货物
(1) 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2) 手续: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交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者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通运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二)进出境快件
1. 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2. 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1) 文件类:提交《KJ1报关单》、总运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 个人物品类:提交《个人物品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经营人的身份证影印件和其他单证;
(3) 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
A:关税额在50元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KJ2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C:其他货物类进境快件一律按进口货物报关程序报关。
(4) 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
A:货样、广告品,提交《KJ2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其他货物类进境快件一律按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报关。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三)无代价抵偿货物
1.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有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2. 基本特征:
(1) 是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2) 海关对原申报进口的货物已经放行;
(3) 抵偿货物是指对损坏部分或短缺部分进行赔偿。
3. 报关程序
(1) 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收货人凭原进口货物的报关单、税款缴纳凭证、索赔协议和商检证书向海关申报;
(2) 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同上一致,但是如与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的,可以在原进口货物已经退运出口的条件下免领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免税放行。如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出境或者无法提供相应单证说明原进口货物已经退运出境的,则应补办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征税放行。

(四)进出境修理物品。
1.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运出境或者运进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物品,海关将其作为暂时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修理物品分为原进口产品运出境修理和原我国出口产品运进境修理。
2. 修理物品的暂时进出境期限:6个月,自修理物品运出境或运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五)出料加工。
1. 出料加工是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暂准出境货物。
2. 期限: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经海关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3. 开展出料加工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证予以登记备案,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六)溢卸或误卸的进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
1. 溢卸、误卸的进境货物
(1) 溢卸进境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 溢卸进境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海关验核后按规定征税放行货物。
(3) 误卸进境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退运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出境;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转关。
(4) 溢卸、误卸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2. 放弃进口货物
(1) 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但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 放弃进口货物的范围:
A: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B:保税货物;
C: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D:暂准进境货物;
E: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3.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
(1)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的范围:
A: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B: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误卸进境货物;
C;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D: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E: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过境、转运和通运的货物。
(3)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的处理:
A:被变卖的货物属于法定商检的货物,在变卖前进行检验检疫,费用在变卖款中扣除;
B:变卖款按下面顺序扣除:1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2.进口关税3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4.滞报金
C:变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有余款的在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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